本文转自:新华社
新华社图表,北京,年3月25日
漫画:一审宣判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3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金顶刻字案”,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7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08元。
法院审理查明,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在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游览,在攀登梵净山金顶(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字。该摩崖石壁不仅属于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陈某的刻画行为对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造成了损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新华社发王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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