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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闻坊
年3月25日早上
贵州江口县检察院
向江口县人民法院
提起一场公益诉讼
年7月11日下午4点左右
男子陈国某在贵州省铜仁市
登梵净山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
使用登山手杖
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等石壁上
刻划“丽水陈国”字样
陈国某的行为
对“江口梵净山金顶摩崖”文物
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部分破损”
年7月11日
陈国某刻字的视频
被上传某短视频平台
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属于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旦破坏难以修复。
被告陈某某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梵净山自然遗产安全,也破坏了梵净山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权益。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文物修复费人民币.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释法明理//
据介绍,本案审理、裁判,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作用和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但自然文化遗产是无价的。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对全社会起到警醒作用,树立珍爱环境、文明有序的旅游风气。
-END-
本文编辑|小门耳
消息来源|贵州都市报、贵州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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