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得好,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近日,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不文明旅游致藏酋猴死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来广大群众热议。

梵净山位于贵州省东北部的铜仁市,是武陵山脉主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如今,梵净山分布着以黔金丝猴、藏酋猴、梵净山冷杉、珙桐为代表的余种野生动物和余种植物,是中亚热带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栖息地之一。

众所周知,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黔金丝猴(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被誉为“梵净山精灵”,“地球的独生子”现存约只,仅分布在贵州境内武陵山脉之梵净山。)、熊猴、猕猴、云豹、林麝、毛冠鹿、苏门羚、穿山甲、鸳鸯、红腹角锥、红腹锦鸡、白冠长尾雉和大鲵(世界上现存最大的也是最珍贵的两栖动物)等14种。梵净山是黔金丝猴的独一分布区。 

值得一提的是藏酋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中国猕猴属中最大的物种,常栖息于高山密林中。得益于梵净山西线良好的生态气候和高山密林间的潺潺溪水,已成为藏酋猴繁衍生息的乐园。但在清水江区域藏酋猴数量仅有只左右。

年3月的一天,周某等四人驾驶机动车辆去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玩耍看猴,期间两次停车逗留投食,观看猴群,在见猴子较多害怕遭其攻击后便上车准备离开,周某在驾车起步过程中致猴群中一只小猴被车左后轮碾压,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碾压的小猴为哺乳纲灵长目猴科猕猴属藏酋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在梵净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逗留投食、观看猴群,驾车过失致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藏酋猴死亡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为周某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破坏了梵净山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周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告期满,检察机关未收到拟对周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反馈。印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遂要求周某承担生物多样性缺失的生态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经过磋商与周某达成《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补偿诉前磋商协议》,并于年11月组织召开检察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与周某达成的协议,即周某赔偿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藏酋猴的损失价值人民币元,并出资印发保护野生动物宣传资料份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放。随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并获支持。

检察机关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损害赔偿和资源补偿作用。对于非法捕捞,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盗采珍稀野生植物,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等破坏生物多样性保护、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运用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为促进梵净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贡献检察力量。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安慧芳

编辑白春霞

二审安慧芳

三审朱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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