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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过自己的一个字能值3万元吗?这位丽水的男子陈国做到了。

案例故事

近日,在贵州铜仁的国家5A级景区梵净山,一名光头男子在排队游览的时候,用登山杖在梵净山的岩壁上写下了“丽水陈国”四个大字,被网友录下来发到网上,批评与谩骂如潮水般涌来,也引起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注意。

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定该男子破坏自然景区生态环境,一审被判决赔偿修复费用及惩罚性赔偿款共计12万余元,真可谓一字千金。

然而这样的行为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每逢假期,很多人都会制定出游计划,与此同时,游客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甚至有些行为还对名胜古迹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就近的比如年,张某等几人在游览某景区的过程中,通过以电钻钻孔、打岩钉等破坏性的方式爬山,对山体造成了永久性损伤,最终被法院判决几人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余万元,其中两人也因此获刑。

几年前的踩踏七彩丹霞事件,四个人爬上丹霞,脱鞋拍照,其中一人甚至大放厥词:“我破坏了0年的原始地貌”,着实让人匪夷所思。

那么对于此类破坏自然景区生态环境的行为,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首先,我国《民法典》第条明确规定,应当将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合同订立和履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这就要求旅行社及景区在订立合同时,即约定好游客应承担自觉保护环境的义务。其中包含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作为游客,也应自觉规范自己的游览行为,按照与旅行社的合同约定,遵循景区管理规定,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爱护旅游资源,提高文明意识。

而对于违反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与此同时,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

此外,对于破坏景区生态,污染环境,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等罪名。

一行小小的“到此一游”看似无伤大雅,实则对于景区名胜的美感有着重大的破坏,这些名山大川与人文景观本是古人与上天赐予我们陶冶情操、放松心情的圣地,饱含着我们的历史与传承,是价值连城的珍贵资源,这些破坏行为不仅为道德所不耻,更为法律所不容。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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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静

运营

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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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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