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陈某在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08元。
审理现场
年7月11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陈某在登梵净山金顶(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画“丽水陈国”字样。该“摩崖石壁”不仅属于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的刻画行为不仅对“梵净山金顶摩崖”造成了损害,视频被上传“抖音”短视频平台后,被网络视频平台、新闻媒体转发报道,也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属于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旦破坏难以修复。
视频截图
被告陈某某在梵净山新金顶刻字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梵净山自然遗产安全,也破坏了梵净山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权益。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文物修复费人民币.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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