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年7月11日,被告陈某在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游览,在攀登梵净山金顶(红云金顶)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字。该摩崖石壁不仅属于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陈某的刻画行为对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造成了损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年3月25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金顶刻字案”。江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属于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旦破坏难以修复。被告陈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梵净山自然遗产安全,也破坏了梵净山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文物修复费.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官提醒:“梵净山金顶刻字案”中被告陈某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字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梵净山自然遗产安全,也破坏了梵净山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权益。虽然一审判决刻字者要付出的代价,但这完全无法弥补他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希望该案件能起到警示作用,纠正“社会陋习”,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同时向全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推动绿色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珍爱环境、文明有序的旅游风气。#案件播报视频号
3月25日上午9时30分,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陈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梵净山金顶刻字)一案。本案由江口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永琴担任审判长,组成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年7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陈某某准备登上梵净山金顶(红云金顶)游览,在排队通行过程中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画“丽水陈某”字样。该“摩崖石壁”不仅属于梵净山自然保护区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被告的刻画行为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后,被网络视频平台、新闻媒体转发报道,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梵净山不仅是国家5A级景区,也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年7月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是具有美学价值的人文景观,属于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旦破坏难以修复。
被告陈某某在梵净山新金顶刻字的行为不仅危害了梵净山自然遗产安全,也破坏了梵净山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损害了社会公共权益。
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文物修复费人民币.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违法必追究,损害必担责。本案的审理、裁判,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生态修复作用和惩罚性赔偿是有限的,但我们的自然文化遗产是无价的。希望本案的裁判能对全社会起到警醒作用,纠正“社会陋习”,向全社会传递司法正能量,推动绿色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珍爱环境、文明有序的旅游风气。
希望每一个环境保护案件的审理,能像涓涓细流一样,最终汇成江海,推进社会的整体文明风尚及环境保护意识提升。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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